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提高素质、努力成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综合成绩计算
第二条 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由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净加减分三部分组成,综合测评成绩Z=课程加权平均成绩A(百分制)×α(学习成绩权系数)+综合素质测评成绩B(百分制)×β(综合素质测评权系数)±净加减分C,其中α=0.80,β=0.20,∣C∣≤1,maxZ=10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自评(10%)、互评(30%)、组评(30%)、师评(30%)组成。
第三条 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和成绩统计按照教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自评、互评、组评、师评四部分成绩组成。
(一)自评
自评为学生对自身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和身心素质的自我评价。
(二)互评
互评是学院按照班级为单位进行分组,组内成员之间根据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和身心素质予以对方相应评价。
(三)组评
组评是学院按照班级为单位成立组评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设组长1人),小组成员通过召开评议会对本班级(或专业)的学生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1.基础分
每个同学组评基础分计60分,满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入。
2.奖励项目
(1)学生工作情况
①校院学生会主席、学生会秘书长、院团委副书记、团委秘书长、院社团联合会主席、院网络信息中心主任、蒲公英志愿者协会社长、纵横辩论社社长、地学联盟社社长、学校其他社团学生总负责人加16分;校院学生会副主席、院社团联合会副主席、院网络信息中心副主任、蒲公英志愿者协会副社长、蒲公英志愿者协会秘书长、纵横辩论社副社长、纵横辩论社秘书长、地学联盟社副社长、地学联盟社秘书长以及学校其他社团副社长加12.0分;院团学社网各部门部长加8.0分,社团联合会秘书长加8.0分,副部长加6.0分,部员加4.0分。每年综合测评前,由团委组织统一考核,考核通过加满分,考核不通过视情况加1/2(8.0分,6.0分,4.0分,3.0分,2.0分)或0分。
②学生党支部支委委员、学院朋辈心理辅导员、班长加16.0分,团支书加12.0分,其他班级干部加8.0分,组评小组需对班级干部工作情况考核,考核合格得满分,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得1/2(8.0分,6.0分,4.0分)或0分。
学生工作情况最高加分为25.0分,超过按25.0分记。
(2)寝室卫生情况
校级文明寝室每人加4分,院级文明寝室每人加2.0分,同时被评为校院两级文明寝室,计最高分。综合测评小组也可根据日常情况对寝室卫生情况良好者加2.0分。
(3)社会实践
被评为校先进个人加9.0分,先进集体每人加7.0分;被评为院优秀者加7.0分,参加社会实践并提交报告者加3.5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校院两级表彰者计最高分,不同项目可叠加。
社会实践最高加分为15.0分,超过按15.0分记。
(4)公益服务
参加学校组织的无偿鲜血者加3.0分,以献血证为准;受通报表扬者加5.0分(有表扬信或在报刊登过)。事迹特别突出者,由学院研究后酌情加分。志愿时长持相关证明每10小时加2.0分,不足10小时不加分,最高加16.0分(80小时及以上)。
(5)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
第一名加10.0分,第二名加8.0分,第三名加6.0分,第四到八名加5.0分。
(6)校运动会
参与校运动会观众加2.0分,集体项目(大舞、长拳、太极、啦啦操、方队等)加5.0分(如获得二等奖加1分,获得一等奖加2.0分),参加运动会比赛但未获奖加4.0分。
(7)文艺演出
参加校级及以上文艺演出主要表演者加6.0分,其他参与者加3.0分。参加院级文艺演出主要表演者加4.0分,其他参与者加2.0分。
(8)班级荣誉
院级及以上班级荣誉,每位学生加4.0分,班级干部多加2.0分。
(9)媒体投稿
普通同学在校、院刊物上每发表一篇文章加2.0分,新闻稿加1.0分。有声平台投稿录用加2.0分,播音加2.0分;网络信息中心成员一年内撰稿超过15.0篇,超过部分每篇记0.5分,排版公众号内容超过25篇,每篇加0.5分。媒体投稿最高加分为20.0分,超过按20.0分记。
(10)日常活动
综合测评小组对班级成员一年内活动出席情况汇总,全部参加者加12.0分, 其余同学得分=参加活动次数*12/总活动次数。院级组织的比赛一等奖加6.0分,二等奖加4.0分,三等奖加2.0分。
3.扣分项目
(1)集体观念
每次旷勤应参加而不参加的集体活动者每次扣8.0分,班委及以上学生干部双倍扣分,多次不参加者可以迭加。迟到者扣1/2。
(2)寝室情况
受校院通报每人每次扣6.0分,寝室内的学生干部扣12.0分。
(四)师评
师评是辅导员和班主任根据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和身心素质对所带学生进行评价。
第五条 “净加减分”是对学生学年内各类奖惩情况进行加分和减分,加分和减分最大值为1分。
(一)加分项
1.科研成果与创新项目
(1)大学生创新实验
国家 |
省级 |
校一 |
校二 |
0.4 |
0.3 |
0.2 |
0.1 |
(2)发表专业论文者,依照论文刊物级别高低分别加分。核心及以上期刊第一作者或除指导教师外第一作者加1分;非核心期刊第一作者或除指导教师外第一作者加0.5分。
2.竞赛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国一 |
国二 |
国三 |
省级 |
校级 |
0.5 |
0.4 |
0.3 |
0.3 |
0.2 |
(2)全国大学生地质类实践技能大赛
(3)全国大学生不动产估价技能大赛
(4)全国大学生GIS应用技能大赛
特等奖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0.5 |
0.45 |
0.4 |
0.35 |
(5)基础学科类竞赛(数学建模大赛,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基础学科竞赛)
国一 |
国二 |
国三 |
省一 |
省二 |
省三 |
校一 |
校二 |
校三 |
0.5 |
0.45 |
0.4 |
0.35 |
0.3 |
0.25 |
0.2 |
0.15 |
0.1 |
(6)校级地质类相关竞赛(吉林大学地质技能竞赛、吉林大学地质类GIS技能竞赛、吉林大学地质类不动产技能竞赛)
3.综合能力
(1)学年内首次考试通过外语六级加0.3分,首次考试通过外语四级加0.2分,首次雅思考试大于6.5分(托福大于大于90)加0.3分。
(2)学年内首次通过计算机二级加0.2分,首次通过计算机三级及以上加0.3分。
(二)减分项
(1)学习态度。无故旷课每一次减0.1 分,多次旷课可以迭加。
(2)受院通报批评者每一次减0.2分,多次可以迭加。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年奖学金等奖学金的评定的依据。
第七条 每年根据学校通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生完成综合素质测评,按照“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净加减分”三部分成绩计算综合成绩并将各项成绩录入“智慧学工”系统。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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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