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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发布日期:2020/09/21 点击量:

吉林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第3号令)、《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20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主要以知识形态存在,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或优势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校誉、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使用、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监督无形资产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以知识产权管理为重点,无形资产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相结合,由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

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

(四)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转移和处置的报批手续;

(五)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监督检查;

(六)监督无形资产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值增值;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按无形资产分类对其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财务管理;

(二)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商标权、校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三)科学技术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的管理;

(四)资产经营公司(吉大控股)负责其所辖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

(五)资产经营公司(吉大控股)、科技园办公室负责利用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社会科学处负责文科科研成果和与社会科学有关的著作权管理;

(七)党委宣传部负责对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

(八)网络中心负责对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

(九)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以学校名义办学的审批管理;

(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员流动中涉及的无形资产未结清事项,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人事管理;

(十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外合作交流等活动中涉外的知识产权管理;

(十二)出版社、学报、校报、校刊等出版单位负责其出版物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管理;

(十三)发展规划处负责《吉林大学章程》的管理;

(十四)其他无形资产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的无形资产管理。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及的无形资产的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单位申请,协同主管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三)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处理无形资产争议和纠纷;

(四)登记无形资产分类明细账;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转移、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利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及资产评估。

第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二)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三)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自创、外购、受赠、受让以及调拨、划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我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二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外购无形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以下的按如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外购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三)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四)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本级)8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五)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六)根据批复进行无形资产的外购。

外购无形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本级)的按如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外购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三)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四)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五)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六)根据批复进行无形资产的外购。

第十三条  学校承担或自行开发、研制的项目,凡符合法律保护条件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申请或登记手续,取得相应权利,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和地位。

第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指学校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非专利技术:指学校拥有的技术秘密等非专利技术成果权;

(三)商标权: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校名校标、服务标记、标志物等;

(四)著作权:指学校对其职务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五)土地使用权:指学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六)特许经营权:指学校对拥有的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权;

(七)校誉、商誉:指学校的社会声誉,或在某方面的优势,使学校冠名权能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依法或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五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归口管理部门(以学校名义)签订使用协议,具体约定使用事项。协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校属企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归口单位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拟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校属企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按如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资产评估;
  (三)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四)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本级)8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五)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六)根据批复进行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拟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校属企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本级)的按如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资产评估;
  (三)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四)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五)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六)根据批复进行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十九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属企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要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利用无形资产对校属企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校内已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标(含校徽及其他标记)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每年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发生产权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向主管部门申报无形资产使用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无形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或成果的转让等行为,包括转让、出售、报废等。

第二十六条  处置无形资产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达到学校招投标标准的应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无形资产的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按如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资产评估;
  (三)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四)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本级)8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五)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六)根据批复进行无形资产的处置。

无形资产的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本级)的按如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资产评估;
  (三)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四)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五)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六)根据批复进行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发生产权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费用后,应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向主管部门申报无形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在发生自行开发、外购、受让、转让、许可,对外投资等行为以实际发生额计价;按规定必须评估的,经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报告和账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全面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若发现有充足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不能达到预期收益或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时,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账簿,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若因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或不再受法律保护等情形,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向归口管理部门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以下无形资产账簿:

(一)财务处设置无形资产财务总账;

(二)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设置无形资产总分类、分户明细账;

(三)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
  明细账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应各种各类无形资产数量和金额,应登记名称、有关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和资产编号等内容,由使用人员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每年对账一次,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进行调查和登记,由主管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备查账。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对已入账的无形资产,财务处、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分别进行总、分类明细核算。

第七章  无形资产监督和奖惩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四十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

励:
(一)在无形资产管理中,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或挽回重大损

失的;
(二)在无形资产的形成、经营中,为学校无形资产的增加、应

用推广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维护学校无形资产权益中,坚持依法办事,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本部门所涉及的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许可、转让按照《吉林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