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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规定
来源: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发布日期:2020/09/17 点击量:

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运行,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开展,提高学校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与效益,依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2268)、《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0392)、《吉林大学关于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规范有偿使用收费工作的意见》(校发〔2015138)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建设与管理的各级各类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要求

第三条 学校、校内公共服务机构与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均应建设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所建设的共享平台应以满足各级教学科研需要为主,并符合学校教学科研的总体布局。

第四条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层次分别为校级共享平台、校级共享分平台及院级共享分平台。校级共享平台的构建与维护经费,以学校投入为主,有偿服务收费为辅。校级共享分平台与院级共享分平台的构建与维护经费,以所在单位投入为主,学校支持、有偿服务收费为辅。学校支持费用一般不超过共享分平台建设经费的50%

第五条 各共享分平台须与校级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第六条 单台()价值40万元以上、非涉密且无特殊规定限制的仪器设备,均须将设备信息录入校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对外公开。单台()价值低于40万元、适合共享使用的仪器设备,鼓励各单位通过共享平台开放共享。

第七条 获批收费立项的仪器设备,均须通过共享平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校级共享平台、校级共享分平台及院级共享分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分别由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共享分平台依托单位负责。

第九条 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体系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承担校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条 各共享分平台依托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共享分平台的开发建设与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各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明确具体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平台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各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纳入共享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机组参照相关政策和规定申请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经费。

第四章  注册开户与建账

第十三条 各级共享平台,应设有服务用户、管理用户、领导用户等三类用户,校内教师、校内学生、校外人员等三类客户。

第十四条 各类用户注册开户时须提交开户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经共享平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户建账、登录平台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校内教师客户,须网上提交注册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经共享平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设校内教师客户预约账户、获取信誉额度、登录平台进行测试预约。

第十六条 校内学生客户,须网上提交注册申请,经其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开户并登录平台进行测试预约。校内学生客户不开设预约结算账户,其测试费用由其导师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 校外客户,须网上提交注册申请,经共享平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设校外客户预约账户,登录平台进行测试预约。校外客户一般不设信誉额度,应在预约前预存测试费用。

第五章 测试服务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共享平台,应提供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信息查询、测试预约、测试费结算等服务,并具有安全培训、操作培训等功能。

第十九条 各类客户,在共享平台进行预约测试时,须遵守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相关规定;在申请“自主测样”预约前,应通过安全培训与操作培训。

第二十条 各级共享平台,应为各类客户提供设备预约及使用、检测记录、培训结果、消费明细等信息,并具有闲忙状态、使用趋势等查询功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共享平台,应具有服务评价与信誉积分功能,允许客户对服务用户进行测试服务情况评价,记录并公布客户违约情况信息。

第六章  考核评价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部门,对各级共享平台管理维护单位及纳入平台的仪器设备机组,进行定期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主要从共享平台年度运行状态、管理维护情况,以及预约与服务机时、样品数、对外服务情况、客户服务评价等方面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用定量计算和客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考核完成后会在校内公布考核评价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各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维护单位和纳入平台的仪器设备机组,依据每年考核评价结果实行滚动资助。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效益低下,尤其是拒绝开放共享的给予批评或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