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安全
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发布日期:2020/09/21 点击量:

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五)批准年度消防安全经费计划;

(六)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 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 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处、室,学院、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检查、监督、指导。    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定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总结报告等;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检查校内各单位贯彻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六)购置、维修灭火器材;

(七)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消防工程的验收工作;

(八)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九)指导重点单位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提请消防安全委员会表彰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学校年度消防工作任务;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三)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定期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组织灭火疏散演练;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六) 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七)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八)重点单位(部位)应配备消防值班人员;

(九)协助学校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第十一条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及各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要逐级签订下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产业处下属企业,由产业处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其他校内单位自办企业,由管理单位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校内出租房屋,由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实验室、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宾馆(招待所)、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校园网络、电视台等传媒部门;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水、电、气、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化学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半地下)室;

   (十)施工现场;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

(一) 本(专)科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二) 研究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

(三) 外国留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

(四)学生公寓楼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集团负责。负责楼内的日常防火巡查,并纠正违章行为;

(五)学生管理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四条 高层、地下(半地下)及共用建筑管理

(一)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疏散路线示意图;

(二)地下(半地下)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禁止用做学生或员工宿舍。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三)多家使用的共用建筑,使用单位共同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

(一)实验室及化学危险品的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二)管理单位要制定实验室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化学实验室及库房建筑等级为二级以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要严格落实、使用、保管、回收等管理制度

(五)化学试剂等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二)必须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有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三)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 基建处负责新建楼宇的消防设施、消防监控设备、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二)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的大修工程由后勤处组织实施;

(三) 后勤集团负责日常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门禁控制系统,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维修和管理;

(四) 后勤集团负责消防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的检测与维修;

(五)学校内部独立法人(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单位、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承包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配备、设备维修由后勤集团负责;

(二)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雇用临时工;

(三)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

(一)学校公用建筑内灭火器材的配备、维修由保卫处负责;

(二)新建楼宇灭火器材配备由基建处负责;

(三)学校内部独立法人(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单位、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承包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备;

(四)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等公用建筑内配备的灭火器材,日常管理由后勤集团负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如有丢失或损坏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一)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等公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由后勤集团负责;

(二)自管楼宇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校内各单位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四)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疏散门等部位,禁止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一)新建项目由学校基建处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二)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基建处应对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双方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并交纳安全保证金;

(三)建筑工地搭建临时房舍、仓库,搭建单位必须将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保卫处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四)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必须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五)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六)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处、后勤处、后勤集团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管理

(一)举办文艺、体育、展览、展销等大型活动必须提前向保卫处申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并安排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供电用电管理

(一)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由后勤处负责;

(二)管理单位要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电必须经后勤处节能办公室审批;

(五)后勤集团负责日常用电检查、维护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

(六)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七)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火管理

(一) 固定火源与临时用火必须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

(二)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三)作业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十五 出租房屋管理

(一) 校内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单位负责;

(二)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的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外经营性单位管理

(一) 学校对外经营性单位消防安全由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与维修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消防档案管理

(一) 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

(二)消防档案应详实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家属住宅区管理

学校家属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所在辖区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与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四)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自查情况;

(五)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 消防给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 灭火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设备运行及记录情况;

(十) 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24小时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七)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单位自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受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一)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

(三)将安全出口、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举办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

(九)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违章用火用电的;

(十一)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保卫处应签发《消防检查意见书》并督促落实:

(一) 在车间或仓库设置集体宿舍的;

(二) 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三)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有故障的;

(四) 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疏散的;

(五) 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

(六)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 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八) 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消防安全的;

(九)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或部位使用可燃或易燃装修材料的;

(十) 重点工种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一) 其他需要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行为。

三十五 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

(三)生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生产的;

(四)大型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举办的;

(五)商业网点未经消防机构审批擅自营业的;

(六)电工、焊工、油工、木工等重点工种人员违章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

(一)各单位存在的一般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整改。对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向本单位(部门)上级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

(二)公用建筑的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网、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的隐患由后勤处负责整改;

(三)消防控制室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门禁控制系统、避雷设施、公用楼内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隐患由后勤集团负责整改;

(四)实验室火灾隐患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整改;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保卫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校内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 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知识和技能;

(五) 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重点工种人员。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后勤集团按规定组织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及其他重点工种人员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和专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要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按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重点单位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一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障学校年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表彰奖励等。由保卫处组织实施。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学校确定年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主要用于整改消防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后勤处组织实施。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违章使用电器,学校将依据本规定和吉林省消防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责令赔偿、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责任单位及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