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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发布日期:2020/09/21 点击量:

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论述和总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为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健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公共安全秩序,全面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第三条 综治工作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落实各级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单位部门全面负责、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各院级党组织是治安综合治理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综治承包单位),是本单位综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校师生员工依法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综治委),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综治工作。校综治委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分管综治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相关校领导任副主任。校综治委成员由相关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校综治委主任是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校综治委常务副主任是综治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综治工作负责。

第七条 校综治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综治办),校综治办设主任一名,设专职副主任及相应科室,负责校综治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 综治承包单位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治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综治工作。组长由院级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综治承包单位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综治日常工作。

第九条 综治承包单位领导小组组长是本单位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本单位综治工作直接责任人;单位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的综治工作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综治委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综治工作部署;

(二)组织制定工作规划、决策和措施;

(三)建立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四)统筹部署综治工作并督促实施;

(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并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校综治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校综治委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

(三)负责拟定学校综治工作计划、总结及档案建设;

(四)研究提出综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校综治委决策;

(五)监督、检查、指导校内各单位开展综治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承包单位定量考核及年度验收工作;

(七)完成校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负责审核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文件、报告,处理来往文件;负责组织、协调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方面需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综合性工作。

第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指导综治承包单位加强对教工的遵纪守法教育;对综治承包单位教工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综治评先晋优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接待处理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和纠纷;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理上访事件,维护学校稳定。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将综治工作考评验收结果做为考核各院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机关党委负责监督、考核学校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把综治工作纳入到考核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工作当中。

第十七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及社会治理现代化思想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师生思想政治和法制宣传教育;宣传综治工作先进典型以及为维护治安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校园网络文化阵地的监管,营造和谐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十八条  党委统战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院级党组织宗教领导小组工作;负责组织联络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外人士对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负责审核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文件、报告,处理来往文件;负责组织、协调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方面需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综合性工作。

第二十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为各部门、单位进行法律咨询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基础教育办公室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负责对教工的政审;负责对综治承包单位工作人员晋职晋级提出奖惩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经费监管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工作,防范经济风险;根据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对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引进人才的政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港澳台学生及派出师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各校区、部门、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师生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负责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校园动态,做好维护学校稳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学校资产的安全管理,防范资产流失;负责有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维护及整改;负责施工工地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各实验室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易制毒易制爆物品、高致病性微生物、辐射类物质及特种设备的管理;组织、检查、指导各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监督整改。

第二十九条  基建处负责基建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条  工会负责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职工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工作,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共青团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妇委会负责调解疏导家庭、婚姻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各校区综合办公室(保卫办)负责所在校区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所在校区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在校区部门、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师生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负责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校园动态,做好维护校区稳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经改办、产业党委负责所属学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排查隐患,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开展学生心理、行为咨询指导工作;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掌握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干预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医院负责学校传染病管理工作,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和卫生知识,及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加强饮食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所聘用的临时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加强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负责校内学生和教工餐厅的饮食安全、消防安全;负责所管辖学校区域及楼宇的维护及安全管理;排查不安全因素,按职责整改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综治承包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综治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学校综治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负责完善单位内部综合治理制度;

(四)明确所属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负责组织单位内部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掌握单位人员思想动态,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违法违纪人员教育转化工作和信访人员的稳定工作;

(八)向校综治办报送工作信息。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  校综治委第一责任人与综治承包单位第一责任人签订《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责任书》;综治承包单位第一责任人与所属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责任书。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第四十二条  校综治委定期召开综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综治工作和重大决策。综治承包单位按照校综治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四十三条  综治承包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十四条 综治承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民事纠纷调解、宗教工作等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综治承包单位要落实三级检查制度,做到工作有计划、检查有记录、事后有讲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自行整改,并做到整改方案、时间、经费、人员、措施“五落实”。

第四十六条 综治承包单位要加强基础档案建设,对本单位综治工作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检查记录、隐患整改报告、宣传教育培训、综合治理承包责任书等相关工作文件要装订成卷。

第五章 验收、奖惩与问责

第四十七条 校综治委按照《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验收标准》,每年对各综治承包单位进行考评验收,校综治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校综治委以考评验收情况作为奖惩依据,对综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综治工作开展不力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综治工作考评验收标准实行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达标;69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第五十条 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在接到考评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向校综治委提交书面复议申请,校综治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五十一条  综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对综治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排查化解,发生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治安、消防等各类安全隐患,对校综治委或政府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执行的;

(五)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单位所属人员违法犯罪,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七)年底检查验收未达标的。

第五十二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下年度不能参评先进集体;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能评优晋级;对于责任心不强导致单位秩序混乱,发生人为事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影响学校和谐稳定的单位领导,按其承担的责任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基本达标但未发生第五十一条所列重大问题,尚不够一票否决的单位,实行校内通报、组织约谈、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综治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20日校常委会通过的原《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