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审批程序:
(一) 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类采购申请表、单一来源申请表,包括单一来源采购唯一性及价格合理性说明等。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单一来源申请表由经费分管校领导签署申报意见。
(二)组织专家论证会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组织召开校外专家论证会;
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召开校内专家论证会;
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组织召开本单位专家论证会。
(三)单一来源征求意见公示。
在财政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发布。
(四)校内会商
公示期满未受到质疑,且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进行校内会商。会商小组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财务处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
(五)履行审批程序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报教育部审批;
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分管采购中心工作校领导审批。
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审批。
(六)通过审批的项目由招标会审议通过,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条 变更采购方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公开招标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向教育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国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
(二) 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无供应商质疑说明材料;
(三) 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无 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四) 中国政府采购网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告。
第五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认为异议成立的,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将异议意见、论证结论与公示情况留存采购中心存档。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以上材料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采购中心将论证结果告知质疑人。
第六条 上述所涉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单一来源申请表
附件二: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