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中心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校内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时空,根据《吉林大学关于加强校园网络管理的若干意见》《吉林大学校园网络信息事件处理预案》《吉林大学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内所有为师生课余时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公共场所。
第二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主要用于为在校师生提供与学习和科研有关的服务,严禁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的开放时间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具体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21:00);双休日(9:00—15:00)。
第四条 严禁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严禁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3、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六条 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和消防安全设施,落实信息安全和消防责任人。信息安全和消防责任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安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软件、防病毒软件和消防安全设施;
2、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3、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开放使用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九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监督和指导学生的上网活动,以保证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条 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对上网人员应严格执行实名制。学生实行实名刷卡上机,并将上网记录保留60天以上,以配合相应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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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制订